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7.07 行執一字第098000456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按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業務會報之議決,金融機構宜依執行命令所載之金 額配合執行扣款,手續費之扣取,則由金融機構自行判斷並自負其責
主 旨:有關金融機構依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命令,執行扣押義務人存款, 收取手續費疑義乙案,本署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8 年 6 月 26 日環空字第 0980059718 號函。 二、查本署 91 年 6 月 28 日第 18 次行政執行業務會報決議:「法人 金融機構可否將因配合執行扣押款,以反映各項成本為理由,按件收 取手續費壹佰元,應由其自行為合法性及妥當性判斷並自負其責,本 署並無立場代其為判斷,故而,無所謂本署是否同意其收取手續之問 題。」從而,金融機構宜依執行命令所載之金額配合執行扣款,至手 續費之扣取,係由金融機構自行判斷並自負其責。 三、至貴局對司法院秘書長 93 年 8 月 3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30018 491 號函就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函釋之疑義,宜請洽詢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