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8.07.07 行執一字第09800045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不於執行命令內為金融機構得扣取相關手 續費、工本費及郵費金額之記載
主 旨:有關台端所陳,金融機構配合辦理行政執行案件扣取相關手續費或工本費 ,及因案所支出郵費之後續處理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98 年 7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25700 號函轉司法院 秘書處 98 年 6 月 22 日處秘一字第 0980014708 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 93 年 9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30035453 號函謂:財政部 9 3 年 6 月 29 日召開之「法務部與財政部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 繫會議」提案三「建請財政部金融局協調各金融機構,於行政執行處 核發執行命令時,免收手續費,俾免增加民怨及執行程序困擾」一案 ,決議由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轉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釐清收費之依據,並研議免予收費之可行性或訂定 合理收費標準等事項,經查財政部依上開決議辦理尚未獲致結論,本 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仍依法務部前揭函所示,不於執行命令內為金融 機構得扣取相關手續費或工本費及因案所支出郵費金額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