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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8.12.23 農授水保字第098185234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函釋山坡地範圍內未經申請先行興建農舍、農業資材室,經依違反區域計
畫法裁處後,其裁罰處理原則疑義
主    旨:貴府函詢,山坡地範圍內未經申請先行興建農舍、農業資材室等違規開發
          行為,既經違反區域計畫法裁處後,得否再依水土保持法續處之執行疑義
          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水土保持局陳貴府 98 年 12 月 9  日屏府原產字第 0980290
              639 號函。
          二、本案請參照法務部 98 年 9  月 29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9779 號函
              釋意見(如附件)辦理;行政罰法之適用或競合問題,係屬法務部主
              管業務,速請貴府就近詢問府內法制單位,如仍無法獲致解決時,請
              逕洽法務部。
正    本:屏東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
          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花蓮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中市政府、本會水土保持局法
          規小組、本會水土保持局監測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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