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1.25 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其內部 單位,且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主 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 單位乙節,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1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570990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5 條、58 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 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 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3 條及第 18 條,請併參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民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