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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1.25 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屬其內部
單位,且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主    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
          單位乙節,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1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570990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5  條、58  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
              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
              置區長 1  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
              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
              13  條及第 18 條,請併參考。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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