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2.03 法律字第099900471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要 旨:
關於各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而言,因此,如星期 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 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主 旨:貴局函詢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於星期六為政府公告應 補行上班日者,應如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1 月 27 日智法字第 0991860005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上開規定,係參仿民法第 122 條規定,又民法第 122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因上開國定假日 或休息日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給付,統一規定以其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 次日代之,故上開國定假日或休息日之認定,應以整體行政機關觀之 。準此,如星期六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而非休息日,行政 機關仍照常上班並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之 適用(本部 95 年 7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50022148 號函參照)。 正 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