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營建署 99.01.25 營署綜字第09900034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5 日
要 旨:
自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購買土壤,應屬場所於加工過程等事業行為之產 物,非屬營建工程產出之剩餘土石方,因此購買方不適用「營建剩餘土石 方處理方案」
主 旨:貴工務所函詢「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工務所 99 年 1 月 11 日棪博工(營)字第 9901073 號函。 二、查本部 96 年 3 月 15 日台內營字第 0960035196 號函頒修正「營 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係屬行政規則,其執行涉及地方制度法規定 ,為地方自治事項,屬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主管業務。該方 案係提供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 理業務相關事項之政策指導原則,作為該管機關依地方制度法訂(修 )定自治法規或規定之參據,又方案之執行如有涉及建築法、區域計 畫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者,應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先予 敘明。 三、次查前揭方案所指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 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 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 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其產出、載運、處理及收容處理場所申 設等管理規定,應依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營建剩餘土石方管 理自治法規或管理規定辦理。故自土資場等處所購買土壤,係屬場所 於加工過程等事業行為之產物,非屬營建工程產出物,購買方自不適 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惟仍請再洽各該土資場主管機關確 認地方自治法規管理範疇。 四、運輸業者載送購買自土資場之產物是否應備妥相關文件,避免違反廢 棄物清理法之疑義,建請洽環保單位釐清。 正 本: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博愛工務所 副 本:本署綜合計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