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1227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 會本屆調解委員之任期延至新任調解委員上任為止,以因應縣市改制或合 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求
全文內容:為因應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作業需要,奉核定改制之直轄市、縣( 市)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本屆調解委員任期延至新任調 解委員上任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