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9.01.29 行執一字第09960000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為避免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無法順利受理執行,各移送機關填載 移送書時,應依「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6 項,填載獨 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 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 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
主 旨:為利受理執行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請貴機關於移送案件時,務 必於移送書填載獨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商號負責 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 範書」之「移送機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1 :獨資、 2 :合夥),惠請轉知所屬機關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工作小組第 97 次會議決議事項(9)a 辦理。 二、按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因獨資商號、合夥並無法人格,各 移送機關填載移送書時,應依本署 98 年 10 月 5 日行執一字第 0 986000345 號函(諒達)附「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表格使用說明」第 六項所述,於移送書填載獨資商號、合夥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及商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合夥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號碼等(附件 1 ),並於「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關移送資料」電子檔 65 欄位作正確註記(1 :獨資、2 :合夥)(附件 2)。為避免移 送義務人為獨資商號、合夥案件,各移送機關未依現行規定填載相關 事項或作正確註記而無法順利受理執行,爰加強宣導旨揭事項,惠請 轉知所屬機關務必配合辦理。 三、隨文檢附上開表格使用說明及「資料交換標準規範書」之「移送機關 移送資料」各 1 份供參,貴機關及所屬機關另可至本署網站 http ://www/tpk.moj.gov.tw 下載相關資料,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