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 99.03.10 部銓一字第09931668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縣市改制,原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 期,參照地方制度法並考量機關實務運作之需要,得酌予延長任期至改制 日之前一日止
主 旨:有關縣市改制,原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 期得否延長至改制之日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民國 99 年 2 月 6 日局力字第 0990060808 號函。 二、查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 第 1 項)各機關……組織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1 年,… …(第 7 項)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 依上開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規定,甄審與考績委 員會之設置規定宜予一致。 三、次查 94 年 7 月 7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 組織規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之任期 1 年 。」其修正說明略以,為應行政機關採曆年制工作日或配合各機關( 或公立學校)之不同業務特性之實際需要,爰修正考績委員會之任期 為 1 年,俾使考績委員會之任期切合機關特性需要,並保持彈性; 又為應各機關得自行訂定考績委員會任期過渡期間之需要,原考績委 員會之任期得續任至新任委員任期開始之日止。由上開修正原意可知 ,為因應機關業務特性需要擬變更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之起迄(如從 會計年度改為曆年制),爰於修正說明例示規定,考績委員會委員任 期得例外延長至新任委員任期開始之前一日止。 四、旨揭疑義,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略以,縣(市 )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縣(市)議員 、縣(市)長等民選行政機關首長及各級民意代表任期均調整至改制 日止(按:為本【99】年 12 月 24 日)。以高雄市等縣(市)預定 於本年 12 月 25 日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組設之甄審、考績委 員會與改制前之各別甄審、考績委員會並非相同,自不宜適用前開同 一考績委員會委員任期調整而酌予延長任期之規定;惟參照上開地方 制度法規定,並考量機關實務運作之需要,本部同意高雄市等縣(市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甄審、考績委員會任期,得配合業務需要,酌予 延長任期至本(99)年 12 月 24 日止。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