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3.25 法律決字第099901085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25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3  條所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內政部
戶政司為戶籍法第 2  條規定所稱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
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
主    旨:貴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
          理及利用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42080 號函。
          二、貴部社會司為執行監督社會福利機構之職務,擬使用司法院通報貴部
              戶政司之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事件之電子傳輸資料供比對乙節,依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
              利用,依同法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
              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
              侵害之虞者。」及第 8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
              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規定以觀,貴部戶政司為
              戶籍法第 2  條規定之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至於貴部戶政司將蒐集及電腦處理
              之資料提供貴部社會司使用乙節,其利用與貴部戶政司「戶政及戶口
              管理」之特定目的不符,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為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