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4.19 法律字第09990132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少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 分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以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 則
主 旨:有關 貴部函詢少年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者,是否有行 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3 日交路字第 0990022988 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因一行為同時 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僅於「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之情形,行政機關始得 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從而,來函所詢少年之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分因涉少年事件 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本法第 2 6 條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以 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則。惟縱屬依少事法為不付審理之裁定,而 得對少年之同一行為裁處行政罰,仍應注意本法第 9 條有關限制責 任能力人或無責任能力人得減輕或不予處罰之規定,併予敘明。 三、至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受保護處分之裁定僅以宣示筆錄代之 者,是否已達裁定確定之效力疑義部分,事涉司法院職掌, 貴部既 另函詢該院,建請參酌該院意見卓處。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