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4.15 法律字第099901342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15 日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 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不屬之,因此,國家考 試之部分科目擬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 公權力,自屬權限委託,應依該法條之規定辦理;反之,如為受託人所為 者,則僅屬內部性之庶務性、技術性事項,尚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 為,則應屬行政助手之性質,就非屬該法所稱之權限委託
主 旨:有關國家考試之部分科目擬委託相關專業學術團體辦理,是否屬行政程序 法之權限委託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3 月 22 日選總二字第 0991700366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 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所謂「權 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 限移轉,則不屬之,是以,倘該專業團體對於牙體技術人員類科考試 中「實地考試」之「牙體解剖型態雕刻」、「全口活動義齒排列」等 2 科目,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如成績評定),自屬權 限委託,應依本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如受託人所為者,僅屬內部性 之庶務性、技術性事項,尚無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應屬行 政助手之性質,非屬本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本部 97 年 10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70031256 號函參照)。由於本件貴部擬委託辦 理之具體事項及權限範圍皆有未明,爰請貴部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 責自行審認。 正 本:考選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