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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5.05 法律字第09990196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之業務,請內政部按月提供
相關之基本資料,雖與貴部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惟如該等資料之提
供,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書規定第 4  款及第 8  款之情形,
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    旨: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業務,請貴部按月提供全國身心
          障礙者個案基本資料,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83201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
              符合同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
              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業務,請 貴部按月提供全
              國身心障礙者個案基本資料,雖與貴部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惟
              如該等資料之提供,符合上開但書規定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或第 8  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來函所詢疑義,請參照上開說明卓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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