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5.05 法律字第099901967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關於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之業務,請內政部按月提供 相關之基本資料,雖與貴部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惟如該等資料之提 供,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但書規定第 4 款及第 8 款之情形, 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主 旨: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業務,請貴部按月提供全國身心 障礙者個案基本資料,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9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83201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 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 符合同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 財政部為辦理身心障礙者使用牌照稅減免業務,請 貴部按月提供全 國身心障礙者個案基本資料,雖與貴部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不符,惟 如該等資料之提供,符合上開但書規定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或第 8 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之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 利用。來函所詢疑義,請參照上開說明卓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