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05.10 台財稅字第0990007669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要  旨:
                        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同時 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統一發票記載不實及漏稅等情形,應 依法擇一從重處罰
全文內容: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將應稅銷售額開立為免稅銷售額或零稅率銷售額
          ,同時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第 51 條規定
          者,應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