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6.25 法律決字第099902801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5 日
要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之規定,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該國 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被害人固有舉證 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之
主 旨:關於加拿大國籍人士在我國有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9 年 6 月 21 日府法賠字第 0990230878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 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 為限,適用之。」而國家賠償事件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有關該國人 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外國人固有舉 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 70 年 10 月 12 日法 70 律字第 12554 號函參照)。本件經查本部並無加拿大 國家賠償法規及有關資料,故仍請參照前開說明,除請外交部惠予協 助蒐集加拿大有關資料外,並得責由請求權人提供其本國法規資料憑 核。 正 本:桃園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