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1.15 文壹字第09731007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地方機關就中央主管機關的行政行為予以規定,顯已逾越其自治事項範圍 ,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及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
主 旨:有關本會對台北市政府所報「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研提 意見案。 公告事項:(一)該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古 蹟或廢止古蹟之指定者,不影響市定古蹟之指定或廢止」之規定, 與本會 96 年 12 月 4 日公告修正之「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 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牴觸,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 規定應屬無效。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 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之規定,直轄市 政府所定之自治規則應就其自治事項所訂定,而該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市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國定古蹟者,中央主管機關 對市定古蹟之管理、維護、修復及再利用,應經本府同意」之規定 ,卻規範中央主管機關之行政行為,顯已逾越其自治事項範圍,違 反規定,依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