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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2.22 文資籌二字第09711006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與「古
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抵觸,依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縱已聲請司法解釋,但仍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俾貫徹依法行政原
則
全文內容:一、貴府訂定「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
              規定,已與本會 96 年 12 月 4  日公告修正之「古蹟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抵觸,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應屬無效。貴府雖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疑義聲請司法院解釋
              ,然並無停止已生效法令之效力。
          二、爰此,有關  貴府就「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列為暫
              定古蹟一案,仍請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及「暫定
              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俾貫徹行政機關之依法行
              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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