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2.22 文資籌二字第097110061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與「古 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抵觸,依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規定應屬無效。縱已聲請司法解釋,但仍應依「古蹟指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俾貫徹依法行政原 則
全文內容:一、貴府訂定「台北市市定古蹟指定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 規定,已與本會 96 年 12 月 4 日公告修正之「古蹟指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相抵觸,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應屬無效。貴府雖就上述條文有無牴觸疑義聲請司法院解釋 ,然並無停止已生效法令之效力。 二、爰此,有關 貴府就「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中正紀念堂)列為暫 定古蹟一案,仍請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7 條及「暫定 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8 條規定辦理,俾貫徹行政機關之依法行 政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