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6.17 法檢字第09990224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公務員涉案且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所屬檢察機關 書記官應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 其服務單位
主 旨:有關公務員涉案遭檢方約談,如有依法須加以羈押、交保候傳或釋放者, 建議通知服務機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9 年 5 月 14 日局考字第 0990011221 號函。 二、有關公務員涉及刑事案件,經偵查終結後起訴或不起訴、遭受羈押, 由檢察機關提供其個人資料,目的在協助服務機關及時依法處理相關 人事任免及獎懲作業,尚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但書 第 4 款「為增進公共利益」之規定。本部已要求所屬檢察機關書記 官於辦理公務人員違法案件時,應於偵查終結後將起訴書及不起訴處 分書寄送其服務機關;羈押之被告如具公務員身分,應於收案時將羈 押原因及羈押日期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其服務單位。如係中央或地方公 職人員,應通知所屬各級民意機關。至公務員涉及刊事案件為檢察官 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之個人資料,如均由檢察機關主 動提供,是否符合因公共利益而得提供且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之規定,不無疑慮。故如服務機關因個案需要,宜請該服務機關 向公務員本人查詢或向檢察機關查詢,由檢察機關查明是否符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之規定而決定得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