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7.06 法律決字第099902816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6 日
要 旨:
關於屬於政府資訊之擬稿附件,自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之規定, 由該資訊持有機關本於職權審認是否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於該法稱之 「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須由受理請求提供資訊 之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予以審認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6 月 17 日府法訴字第 0990148494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 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 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政府資訊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其立法意旨係因該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有礙該機關最後決 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例如對有不同意見之人加以攻訐,自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惟對公益有必要者,則不在限制範圍之列,以求平衡 。本件來函所詢擬稿之附件如屬政府資訊,自應依本條項規定由資訊 持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是否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至上開規定所稱之 「公益」及「有必要」,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亦須宜由受理請求提 供資訊之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予以審認,尚難逕以學術研究遽論 屬該條款所定之公益(本部 94 年 11 月 1 日法律字第 094003344 6 號函參照)。 正 本:彰化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