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7.21 法律字第09990199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且由行政執行處核發執行憑證結案 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 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財產予以執行,至於該期間如何計算且有無中 斷事由…等係屬事實之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於職權自行審酌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有關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而不得再移 送之案件,得否繼續收受義務人所繳納罰鍰等相關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9 年 4 月 30 日公法字第 099000311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係指 已發生且可得行使之公法上請求權,因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致使該 請求權消滅之法律制度。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除行政程序法或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復得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消滅時效期間、中斷 、重行起算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以補充法律規定之不足。而行政執 行法第 7 條第 1 項執行期間之規定,係為督促執行機關迅速執行 ,以免義務人之義務陷於永懸不決之狀態(本部 97 年 4 月 9 日 法律決字第 0960046636 號函釋參照)。惟就個案消滅時效期間如何 計算、有無中斷事由等係屬事實認定,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案情本諸 職權自行審酌。又基於行政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 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第 7 條、第 42 條第 3 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 消滅時效問題無涉(本部 90 年 3 月 22 日(90)法令字第 00861 7 號函釋意旨參照)。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經移送執行,嗣由行政 執行處核發執行(債權)憑證結案,爾後如已逾行政執行法第 7 條 所定執行期間,縱移送機關嗣後查知可供執行之財產,亦不得再就該 財產予以執行(本部 99 年 2 月 2 日法律字第 0980051718 號函 釋意旨參照)。 三、又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因中斷而重行起算,原處分機關於公法上請 求權尚未罹於時效而消滅前,似仍得受領義務人所繳之罰鍰,惟已屆 滿之執行期間不受影響。故義務人如不繳納,原處分機關雖得函請義 務人繳納,惟此僅屬通知性質,主管機關仍不得移送執行。 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1 份)、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