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12.25 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記事欄
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毋庸具結。但如為需用機關要求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時,則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
主    旨: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中縣政府 98 年 12 月 16 日府民戶字第 0980387876 號函。
          二、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會、兒童局、社會司等強烈建議,避免侵害未婚懷孕女性、因家暴受
              侵害個案女性、出養父母及收出養兒童等當事人隱私,戶籍謄本應刪
              除親子關聯記事之規定。依據 98 年 7  月 21 日研商戶籍謄本記事
              欄親子關聯記事相關規定會議決議,本部復於 98 年 7  月 29 日以
              台內戶字第 0980141721 號函說明三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
              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
              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
              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
          三、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
              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
         (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
                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
                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
                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
                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在戶籍謄本申請書版
                本未更新前,請以人工加註方式為之。
         (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
                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