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12.25 台內戶字第09802350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要 旨: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記事欄 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毋庸具結。但如為需用機關要求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時,則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
主 旨:有關請領戶籍謄本列印個人記事之規定,請 查照。 說 明:一、兼復臺中縣政府 98 年 12 月 16 日府民戶字第 0980387876 號函。 二、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本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 會、兒童局、社會司等強烈建議,避免侵害未婚懷孕女性、因家暴受 侵害個案女性、出養父母及收出養兒童等當事人隱私,戶籍謄本應刪 除親子關聯記事之規定。依據 98 年 7 月 21 日研商戶籍謄本記事 欄親子關聯記事相關規定會議決議,本部復於 98 年 7 月 29 日以 台內戶字第 0980141721 號函說明三規定:「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 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 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戶政事務所應逐 案妥為說明保護個人隱私之作法及目的,避免爭議。」 三、為兼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 略之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 (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 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毋庸具結。 (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申請人 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 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僅申請人一人具結即可, 免除現行戶政實務要求攜帶全戶印章之不便。在戶籍謄本申請書版 本未更新前,請以人工加註方式為之。 (三)記事欄內如有變更、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或其他足以識別個人身分等資料,為確認該被申請者個人身分是 否具同一性之必要時,得列印記事。 (四)被申請者死亡,死亡記事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