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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8.01.16 台內社字第09702149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生效追溯適用,在 98 年 9  月
30  日前第一次申請即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符合
補助資格;第一次申請不符合補助資格,嗣經重新申請始符合補助資格者
,則自其重新申請日起符合補助資格
全文內容:有關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申請案件回溯期相關疑義案
          一、查本部 97 年 2  月 27 日召開之「研商國民年金法有關所得未達一
              定標準相關問題」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略以,為避免大量申辦人潮
              於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時湧入申請,爰於 98 年 9  月 30 日前
              受理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申請通過案件,概以追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即予生效,各級政府所應需負擔之保險費補助費用,亦應
              追溯更調。上開會議記錄已於 97 年 3  月 6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
              38075 號函(諒達),且本部復於 97 年 11 月 12 日台內社字第 0
              970185742 號函請各地方政府依該次會議決議配合辦理。
          二、次查本部 97 年 12 月 2  日召開之「國民年金法有關欠繳保費及所
              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等相關問題會議」決議略以,針對經審核符
              合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並核定提高補助保費之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
              人,地方政府於得知其全家人口資料有異動時,即應重新審核,以符
              社會公平。據此,鑑於全家人口及家庭總收入之計算為動態情形,又
              為避免大量申辦人潮,爰有追溯期一年之設計,為免衍生開始補助日
              期實務上認定疑義,謹將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生效追
              溯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一)98  年 9  月 30 日前第一次申請即符合補助資格者:追溯自 97 
                年 10 月 1  日起符合補助資格。
          (二)98  年 9  月 30 日前第一次申請不符合補助資格,嗣經重新申請
                始符合補助資格者:因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
                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為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
                在」,爰原不符合補助資格之處分仍為有效,故應自其重新申請日
                起符合補助資格。
          三、原已申請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並符合補助資格者,嗣
              後如因列計之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致補助資格變動者,
              應自其異動日起變更補助資格。
          四、另有關行政處分效力部分,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略以:「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其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其知悉時起,依送
              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
              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
              其規定。」故請各地方政府應於核定函中敘明符合資格年月,以免衍
              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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