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08.30 法律決字第099902203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
要 旨:
因考量債務強制執行無實際效益而欲免除損害賠償之利息部分,涉及鄉( 鎮、市)財務收支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宜由該鄉(鎮、市)依法本於 職權審認
主 旨:關於何○○國家賠償事件之求償案,得否依被求償包工業之請求免除利息 債務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所 99 年 5 月 11 日所社字第 0990008029 號函。 二、本件國家賠償求償事件參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 年 2 月 19 日 雄院高 98 司執良字第 128723 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 執行金額,包括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1,626,504 元,及自民 國 93 年 12 月 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 ,故利息部分亦屬損害賠償之範圍,業經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130 號判決確定在案。至於為考量強制執行無實際效益,可否免除 其利息部分乙節,因涉貴所「財務收支及管理」之地方自治事項(地 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 2 款規定參照),仍請貴所依法本於職權審認 之。 正 本:臺南縣新營市公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