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5.28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50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得否編列預算推動及促進民意機關議決案之執行, 依權力分立之意旨,編列預算非屬地方立法機關職權行使範圍,應受有限 制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鎮民代表會 91 年度預算議事業務一般事務費編列:促進議決案 執行邀請相關單位協調費參拾萬元。上述預算明細可否予以執行並辦理核 銷疑義案 查本部於 89 年 9 月 18 日以台(89)內民字第 8907210 號函示:「 依地方制度法第 5 條第 2 項明定直轄市設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 縣(市)設縣(市)議會、縣(市)政府;鄉(鎮、市)設鄉(鎮、市) 民代表會及鄉(鎮、市)公所,分別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同法第 3 章第 4 節『自治組織』,並就地方 立法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職權分別規定,以明分際。有關編列預算補 助或捐助各團體私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體育等事項,非屬地 方立法機關職權行使範圍,應受有限制」。因此,本案有關鄉(鎮、市) 政推動及促進民意機關議決案之執行等,應依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 則規定及本部上揭函示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