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08.24 台內戶字第09901686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24 日
要 旨:
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有必要使用戶籍謄本時,應主動告知民眾或於相關 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
主 旨:有關貴機關(單位)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有必要使用戶籍謄本時,請主動告 知民眾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留一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府○○○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41721 號函略以,戶籍 謄本記事欄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 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 。次按 98 年 12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0980235082 號函略以,為兼 顧保護個人隱私,與考量戶籍謄本記事欄仍有需用機關要求勿省略之 便民作法,爰規定如下:(一)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申請 人親自申請個人戶籍謄本或被申請人書面同意列印記事欄內資料者, 毋庸具結。(二)當需用機關要求(如法院文件敘明)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 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 三、鑑於申請人多未諳需用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是否有審閱戶籍謄本記事欄 之需求,基於行政一體,強化為民服務,建請 貴機關(單位)於申 辦須知敘明是否有保留戶籍謄本記事欄之必要,避免民眾往返奔波補 正並落實保護個人隱私。 四、請 貴機關(單位)持續配合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措施,利用戶政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民眾戶籍資料、配合採用電子戶籍謄本或以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影本取代戶籍謄本等方式,以達簡政便民,提高行政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