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11.14 台(90)內中民字第90908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既無開會之事實,則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時,如遇颱風、地震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其會期及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應 如何計算案 一、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會期及會次,依地 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 內。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鄉(鎮、市)民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有關鄉( 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會期及會次計算均依上開規 定辦理,有會期及會次之限制。 二、按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召開,雖應按議事日程所定日期開會,惟如因 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為符實際,無 法開議或開會當天會期得予順延,以利議程之進行。其順延會期並得 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至無法開議或開會當天,既無開會之 事實則不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