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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0.11.14 台(90)內中民字第90908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地方立法機關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既無開會之事實,則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
全文內容:請釋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時,如遇颱風、地震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其會期及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應
          如何計算案
          一、關於鄉(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會期及會次,依地
              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
              內。臨時會之召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鄉(鎮、市)民
              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 3  日,每 12 個月不得多於 5  次。有關鄉(
              鎮、市)民代表會召開定期會或臨時會之會期及會次計算均依上開規
              定辦理,有會期及會次之限制。
          二、按地方立法機關會議之召開,雖應按議事日程所定日期開會,惟如因
              颱風、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開議或開會時,為符實際,無
              法開議或開會當天會期得予順延,以利議程之進行。其順延會期並得
              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至無法開議或開會當天,既無開會之
              事實則不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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