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3.12 台內中民字第0910078369-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2 日
要  旨:
有關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查報各直轄市、縣(市)議會召開紀律
委員會得否核發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之疑義
全文內容:行政院主計處函略以,有關審計部所屬各地方審計處、室查報各直轄市、
     縣(市)議會九十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其中關於直轄市、縣(市)議會召
          開紀律委員會得否核發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各節
          一、有關直轄市、縣(市)議會召開程序委員會及專案小組會議得否核發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前經本部分別於 89 年 12 月 22 日以台
              (89)內中民字第 8971575  號函及 90 年 2  月 19 日以台(90)
              內中民字第 9081329  號函釋略以:「程序委員會議係為定期會或臨
              時會必要之前置程序會議,與定期會或臨時會具有不可剖分之性質,
              故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在大會前出席程序委員會議時,得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四條規定支給
              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專案小組會議如於定期會或臨時會以
              外會期召開者,既非屬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稱之定期會及臨時會會
              期,應不得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
              給費用。」。至直轄市、縣(市)議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如於定期會
              或臨時會以外會期召開者,得參照程序委員會召開之規定支領出席費
              、交通費及膳食費。
          二、各直轄市、縣(市)議會預算編列正副議長因公招待、致送花圈、花
              籃等所需經費一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對地方民意代表個人費用如「特別費」等,業明定支給項
              目及標準,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因公務上所需之應酬捐贈等費用,已
              依上開條例規定之支給標準編列「特別費」預算支應,惟部分縣(市
              )議會仍再寬列正副議長因公招待、致送花圈、花籃、匾額、輓聯等
              經費,請上揭縣(市)議會應確實依上開條例規定「特別費」額度內
              核實辦理。
          三、各直轄市、縣(市)議會編列國外考察、訪問經費一節,查「地方民
              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因
              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出國考察費,直轄
              市、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年出國考察費分別為新台幣 15 萬元、
              10  萬元,本部復於 89 年 10 月 13 日以台(89)內中民字第 897
              1216  號函釋,上開條例所稱「出國考察費」範圍,參照「縣(市)
              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之規定,係指參加國際性會議
              、考察、訪問、姊妹市締盟或活動等事項。各地方議會議員出國考察
              、訪問、拜訪姊妹市,各地方議會預算已依規定支給標準編列出國考
              察費,惟部分縣(市)議會仍再額外增編國外考察、訪問經費,請上
              揭縣(市)議會應確實依上開條例規定「出國考察費」額度內核實辦
              理。
          四、部分地方民意機關預算內編列補助各機關社團舉辦活動經費,如○○
              縣議會編列辦理配合議政、問政、災後重建、地方建設與其他民情反
              映座談會經費;○○縣議會編列贊助各機關及社團舉辦活動及促進地
              方各項建設經費等,與本部 89 年 9  月 18 日台(89)內民字第 8
              907210  號函示各級地方立法機關不得編列經費補助或捐助各團體私
              人辦理攸關社會服務、教育文化、體育及其他非屬立法機關職權之事
              項之規定似有不符。另○○縣議會為慶祝新建辦公廳舍落成各項活動
              ,90  年度預算編列經費 1,500  萬元,有違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
              貫徹十項革新要求實施要點」二之(二)「各種公共工程之開工與完
              工,其有宣傳必要者,得舉行簡單隆重之典禮儀式,其餘以公告方式
              行之」之規定。又現行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縣議會組織自治
              條例,均無得設置「議政服務中心」之規定,○○縣議會 90 年度預
              算編列議政服務中心預算於法無據。請上揭縣議會檢討改進切實依照
              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