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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3.19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26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19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定期會或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
,因故離席未開會,仍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全文內容:請釋鎮民代表會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有到會簽到,因故卻未開會,是
          否可領取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案
          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上開
          「依法開會期間」係指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稱定期會及臨時會而言,是
          以,本案鎮民代表會依法召開之臨時會,該會代表並未請假並有出席會議
          簽到之事實,雖因故離席未開會,是日臨時會代表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
          食費依上開條例之規定應准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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