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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1.08.09 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02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
要  旨:
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其所謂依
法開會期間,除定期會及臨時會外,亦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所列之「
每屆成立大會」在內
全文內容:請釋地方民意代表依法開會期間,得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等,惟
          所謂依法開會期間,除包括定期會及臨時會外,是否包括地方制度法第 3
          4 條所列之「每屆成立大會」在內案
          查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立法機關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同條第 4  項亦規定,地方立法機
          關召開臨時會之會次限制及會期日數。地方立法機關每屆成立大會依地方
          制度法第 33 條第 6  項規定,辦理各該地方民意代表宣誓就職;及同法
          第 45 條規定,辦理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選舉
          。準此,地方立法機關每屆成立大會,地方民意代表自得依地方民意代表
          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4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依法
          開會期間,得支給之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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