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1.15 台內社字第0930065717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農民參加農民保險,須具從事農業工作能力及事實。如農民健康保險被保 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勞 工保險局應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
全文內容:有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屬重度障礙以上者,其投保資格如何認定案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 度障礙以上者,本部已於 91 年 5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 0910068498-2 號函示略以:「中華民國 77 年 11 月 15 日以前參加為農會會員,並於 91 年 5 月 31 日以前參加農保者,申請保險給付時應檢附戶籍謄本及 會員基本資料。如其參加農保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 或由病歷等資料可資證明無從事農業工作之能力者,則由勞保局函請農會 地方主管機關請農會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查處理會員資格(如撤銷會員資 格),並自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日起,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 定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合先敘明。 基於農民健康保險係我國職域性社會保險之一,農民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 除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相關法令所規定之各資格條件外,尚須具從事 農業工作能力及事實,故投保農會及勞工保險局對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 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屬重度障礙以上之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從事農業工 作之能力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之,設經查明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者,勞工 保險局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19 條規定,自其無從事農業工作能力之 日起取消其被保險人資格,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8 條規定,為維護公 益或避免被保險人財產上之損失,勞工保險局亦得另定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之日期。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因其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期間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 屬重度障礙以上,曾於參加農保期間經投保農會或勞工保險局審查取消其 投保資格者,得於本函釋函頒之日起 2 年內,持重新鑑定且等級減輕之 身心障礙手冊向投保農會提出申請,並由投保農會依規定辦理後報請勞工 保險局准予回復加保。 對於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投保農會及勞工 保險局應於其申請加保時加強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