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10.14 法律決字第09990324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2 及 43 條有關登記及執照等規定 之刪除,係自 99 年 5 月 28 日生效,故自是日起,短期補習班業者毋 需依上開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及執照;另現行該法第 43 條第 2 項所指 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已辦理登記或許可完成,而新修正之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公布日正於此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者,有退費規定之適用
主 旨:有關「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續因應 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7 月 16 日台社(一)字第 0990107305 號函。 二、查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6 條第 2 項 規定:「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刪除,自公 布日施行。」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 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職故 ,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至第 22 條及第 43 條有關 登記及執照等相關規定之刪除,應於 99 年 5 月 28 日起即已生效 ,亦即,於是日起,短期補習班業者即毋需依上開規定申請或變更登 記及執照。另查短期補習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第 1 條規定 :「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 五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此辦法雖尚未修正,然因電 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20 條已刪除,上開辦法有關登 記、執照之相關條文已失授權依據,應不再適用。 三、另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公布日於現行條 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登記或許可之期間內者,該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得申請終 止辦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已辦理 完成者,亦得申請退費。」此項規定係適用於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3 目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依同法 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應於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登記或許可 ,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公布日正於此指定適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之情形 ,始有依上開退費規定之適用,而文理類補習班(除語文類科外)係 指定自 98 年 1 月 1 日開始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應 於 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辦理完成,故尚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