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3.03.24 內授中民字第09300028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參加婚喪喜慶,非屬各機關所舉辦與 業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項目,不宜報支差旅費
全文內容:請釋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參加婚喪喜慶,是否宜以公差登 記,並報支旅費案 查有關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對外代表各 該地方立法機關參加各項會議或活動時,基於業務及事實需要,得編列正 副首長出差旅費。復查各機關舉辦之活動項目及次數頗為頻繁,為避免過 於浮濫,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正副首長支領差旅費,以代表機關應邀參加與 業務有關之會議與活動為宜。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參加婚 喪喜慶,因非屬各機關所舉辦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