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4.02 環署廢字第09800214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 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限期清除
主 旨:有關無法確知之第三人塗鴉於牆面,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 觀瞻構成環境污染時,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限期清除,或由執行機關免費代為清除之適法性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制度 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維護 情況。 二、另本案如可查出污染行為人,除依法告發處分之外,亦得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50 條要求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如無法查出污染行為人時, 原則由貴局自行衡酌實際情形辦理清除,以維護市容及環境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