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5.01 環署廢字第098003514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01 日
要 旨:
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鴨,逾期未改善,不宜以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處分對象
主 旨:有關建物或土地定著物遭塗鴉,逾期未改善,其所有人是否以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處分對象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 制度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 維護情況。 二、另有關民眾建議對於違規塗鴉行為人應提高罰款乙節,本署已錄案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