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9.09.06 院授人力字第09900201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6 日
要 旨:
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後,原鄉(鎮、市)公所改制之區公所不得再 進用機要人員,原已由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得隨同留任至該 區長離職為止
主 旨:為應縣市合併或單獨改制直轄市,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請 依說明二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院人事行政局案陳內政部 99 年 8 月 11 日台內民字第 099 0165459 號書函及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同年 5 月 26 日高市人二字第 0990005303 號函辦理。 二、茲以直轄市區公所非本院 91 年 12 月 16 日院授人力字第 0910050 1961 號函規定得進用機要人員之機關,原鄉(鎮、市)公所改制之 直轄市區公所,不得進用機要人員。另為顧及鄉(鎮、市)改制之區 公所過渡期間業務順利推行,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且其 區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進用改制前 1 日仍在職 之鄉(鎮、市)長者,已由原鄉(鎮、市)長進用之機要人員,同意 得隨同留任至該區長離職為止。 正 本:內政部、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副 本: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