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0.20 台內民字第099020851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要 旨:
函示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其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 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命方式、職務列等、待遇支給標準、考績 、請假及休假補助、公保、退職、撫卹等事宜
主 旨: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其待遇支 給、退職、撫卹等相關事項應如何辦理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 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 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另依銓敘 部 98 年 7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67742 號函及 99 年 8 月 3 日部法字第 0993232573 號書函意旨,上開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 區長,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稱之機要人 員,不予辦理銓敘審定,合先敘明。 二、有關旨揭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以下簡稱該等人員),其待遇 支給、考績、請假及休假補助、公保、退職、撫卹等事項應如何辦理 ,案、經本部 99 年 9 月 24 日邀集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主計處、法規委員會及相關縣、市政府開會研商,決議如下,並報經 行政院 99 年 10 月 13 日院臺秘字第 0990057931 號函同意照會商 決議辦理在案: (一)任命方式:該等人員參照政務人員以「任命令」之方式進用。 (二)職務列等:該等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 法所稱之機要人員,故無職務列等。 (三)待遇支給標準:考量鄉(鎮、市)長待遇原係依行政院 88 年 10 月 7 日函規定參照簡任第 10 職等本俸 5 級人員支給俸額、專 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故同意該等人員繼續參照簡任第 10 職等 本俸 5 級人員支給符遇,至任期屆滿為止。 (四)考績:該等人員非屬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所 稱之機要人員,故無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通用。 (五)請假及休假補助:該等人員職務你受有俸(薪)給文職人員,參照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 假,亦得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請假,並享有休假補助。 (六)公保:該等人員屬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得適用公教人員 保險法規定辦理保險。 (七)退職:該等人員比照鄉(鎮、市)長依「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 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辦理退職,並得併計年資。 (八)撫卹:該等人員比照鄉(鎮、市)長依「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 給卹辦法」辦理撫卹。 正 本: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高雄縣政府 副 本:行政院秘書處、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法規 委員會、本部民政司【地方督導科、地方行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