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11.30 法律決字第09990478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針對已不可爭訟之行政 處分,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即 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而無適用該條 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主 旨:貴部函詢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0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9024263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之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就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規 律之事項,重為實質審查,以達成適當之新決定之謂(林錫堯著,行 政法要義,2006 年增訂版,第 537 頁;本部 95 年 6 月 27 日 法律字第 0950018233 號函參照)。因此,本條規定之適用客體須係 已不可爭訟之行政處分(陳敏著,行政法總論,2009 年 9 月 6 版,第 493 頁;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90 年度訴字第 732 號判決參 照),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即發生阻斷原行政處分確定之效果,自應循該救濟程序救濟(包括 再審程序),並無適用本條規定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之 餘地(吳志光撰,行政程序重新進行之要件,刊於台灣法學雜誌第 1 50 期,2010 年 4 月 15 日,第 70 頁參照)。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公文)、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