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 99.12.14 院臺財字第0990067793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要 旨:
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相關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 依法應負擔之法定支出之調整、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等 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依地方制度法第 87 條之 3 第 2 項規定,配 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 100 年 1 月 1 日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有關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 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之下列事項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配 合預算編製及執行,定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一、稅課收入劃分及補助收入(含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中央各機關計畫 型補助款補助項目與比率)之調整。 二、改制直轄市依法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國民年金等保險費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等法定支出之調整。 三、業務功能調整涉及經費隨同移轉之項目,經中央機關與各改制直轄市 協調獲致共識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實施者之收支移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