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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內政部 99.12.17 內授營宅字第09902435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辦理住宅補貼審查,經由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資料顯示申請戶於申請
住宅補貼時已無擁有該住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全文內容:為函詢辦理住宅補貼審查,由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資料認定疑義案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 4  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將初審合格之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
              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
              資料辦理複審。」另依本部 99 年 11 月 26 日台內訴號:09903101
              08)(詳附件)理由第 3  點略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及第由
              心證原則,原處分機關應依證據法則調查證據並綜合判斷......,而
              應依職權調查證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7 號判決參照)
          二、依據上開規定及本部訴願決定內容,倘經由財稅機關所提供之不動產
              資料顯示住宅權調查證據後,認定申請戶於申請住宅補貼時已無擁有
              該住宅,則視為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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