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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12.30 台財庫字第0990352494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要  旨:
桃園縣自 100.01.01  日起,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可準用財政收支劃
分法中之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增值稅、統籌分配稅及和直轄市有
關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附表
          一收入分類表丙一(一)土地稅中之土地增值稅及(九)統籌分配稅、第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關於直轄市之規
          定,並自中國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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