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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9.12.22 法律決字第099905382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要  旨:
參加公務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其所投遞之投標文件是否屬電腦個人資
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端視該等投標文件內容,是否含有該法
第 3  條第 1  款所列之個人資料而定,而由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本於權
責自行審認之
主    旨:關於參加公務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廠商,其所投遞之投標文件是否屬個人資
          料保護法所定義之「個人資料」,是否須適用該法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99 年 12 月 2  日府工採字第 0990174549 號函。
          二、本件來函所稱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於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
              ,尚未施行;目前仍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
          三、按本法第 3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
              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同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來函所詢如主旨所述疑義,端視該等投標
              文件內容,是否含有上揭本法第 3  條第 1  款所列之個人資料而定
              ,非可一概而論,宜請貴府參考前開說明,依個案事實本於權責自行
              審認之。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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