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財政部 99.12.31 台財稅字第0990416646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 100.01.01 日起應準用財政部訂定之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中直轄市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訂頒不動產評價委員會 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一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