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經濟部 100.01.03 經研字第0990451107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 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中部分條文有關 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物力調查實施辦法第七條第 十一款第二目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