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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0.01.06 農授漁字第0991285254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 45 條、第 48 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7
條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漁業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
          八條及漁業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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