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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 29 條第 2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召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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