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0.01.10 工程技字第10000005750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自 100.01.01  日起,桃園縣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准用技師法中有關
直轄市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二十六條關於直轄
          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