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教育部 99.12.28 臺法字第0990224086B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要 旨:
桃園縣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教 育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規定,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本部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表,並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條、項、款、目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三條 教師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五條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 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三條 國民教育法 九條第四項 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