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100.01.07 法律決字第099905797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有關徵信業個人資料之處理,於其相關辦法及修正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施 行前之過渡期間內,應依前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消費者保護法 相關規定加以管理,俾以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益
主 旨:關於 函復貴部尚非徵信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900706300 號函。 二、依行政院 98 年 10 月 29 日院臺法字第 0980052434A 函附 98 年 10 月 9 日研商「法務部函報請行政院指定徵信業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議結論,其內容尚無就「徵信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 有所討論;另依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規定,「徵信商業」屬經營工商信 用調查之行業,仍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1 目所稱之「徵信業」,合先敘明。 三、貴部雖已廢止「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則請依修正後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儘速訂定相關辦法,並於此新法 施行前之過渡期間內,仍請依本法現行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管理,以保護消費者個人資料之權益。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