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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0.01.12 陸法字第0999904458-1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要  旨:
桃園縣自 100.01.01  起,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4  項至第 6  項關於直轄市
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至第六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年
          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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