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1 環署空字第1000003419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 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準用之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 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